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之规定,西藏自治区交通厅公路局昌都公路分局于2015年6月9日向我局申请办理的不动产,其权证号:藏丁国用(2015)第023号土地证,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登记面积1032344.64平方米,位于317国道类乌齐至丁青段,因登记存在申请人无法提供土地权属资料,拟予注销,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2022年3月15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予以注销登记,原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同时废止。
丁青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