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生态环境局丁青县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丁环罚字[2020]001号
2020年09月18日 08时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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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丁青县鑫城汽修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0324MA6T34Q2B
地址:西藏丁青县丁青镇(洁康乳制品厂出租房)
法定代表人:高术华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0年8月21日昌都市生态环境局丁青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院内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废机油、废机油桶(废物类别HW08)等危险废物混入废铁等非危险废物贮存。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0年8月21日昌都市生态环境局丁青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0年8月21日昌都市生态环境局丁青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视频证据资料;
4、现场检查图片证据资料;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房屋租赁合同;
9、鑫城汽修厂报价表;
10、废机油买卖协议;
11、废机油收集记录表;
1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0年8月27日以《昌都市生态环境局丁青县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丁环听告字[2020]0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及陈述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昌都市生态环境局丁青县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丁环听告字[2020]001号)、2020年8月27日送达回证(丁环送字[2020]001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第七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填写《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丁青县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对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都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丁青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丁青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丁增拉珍 联系电话:4592250
地址:昌都市丁青县人民政府7楼
邮政编码:855700
昌都市生态环境局丁青县分局
2020年9月7日
注:此文书壹式贰份,壹份由行政机关归档,壹份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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