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青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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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丁青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9-0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根据《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规定(试行)》有关规定以及《昌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昌都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5年)〉的通知》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制定《丁青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5年)》并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列入清单范围的制定主体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以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政府部门的派出机构、受委托的执法机构等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的,应当报请所属部门制定。

拟提请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提前商请县政府办公室立项同意。

二、各制定主体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昌都市有关规定,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备案、清理等各项程序,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等要求。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税务总局丁青县分局等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丁青县人民政府。

提请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需报县政府会议研究决定的,起草部门应在县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15日,送县政府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合法性审核不通过,不得提交县政府集体讨论。

县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负责;未明确审核机构的,应当立即明确;无独立审核机构的,应当明确专门审核岗位。

支持和鼓励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社会律师、法律专家等专业人员深度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但不得以其意见代替合法性审核意见。

三、《丁青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调整情况,及时核实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丁青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5年)

丁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8日

附件:

丁青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2025年)


一、丁青县人民政府

丁青县人民政府

二、丁青县各乡镇人民政府

觉恩乡人民政府

沙贡乡人民政府

桑多乡人民政府

协雄乡人民政府

丁青镇人民政府

当堆乡人民政府

色扎乡人民政府

尺犊镇人民政府

巴达乡人民政府

甘岩乡人民政府

嘎塔乡人民政府

布塔乡人民政府

木塔乡人民政府

三、丁青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丁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丁青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丁青县教育局(体育局)

丁青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丁青县经济信息和商务局

丁青县公安局

丁青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丁青县司法局

丁青县财政局

丁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丁青县自然资源局

丁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丁青县交通运输局

丁青县水利局

丁青县文化和旅游局

丁青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丁青县应急管理局

丁青县审计局

丁青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丁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丁青县统计局

丁青县林业和草原局

丁青县城市管理局

四、丁青县直属事业单位

丁青县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五、丁青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丁青县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六、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

丁青县国家安全局

国家税务总局丁青县税务局

昌都市生态环境局丁青县分局

丁青县气象局

七、其他部门

丁青县国家保密局

丁青县档案局

丁青县广播电视局

丁青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丁青县外事办公室

丁青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丁青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丁青县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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