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关于促进新型农牧业经营主
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试行)》政策解读
近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西藏自治区关于促进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试行)》(藏政办发〔2024〕25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为便于理解相关内容,现就《若干政策》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若干政策》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区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势头良好,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队伍不断壮大,已经成为了引领农牧民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带动农牧民进入市场、就业增收,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产业振兴的头雁雁阵和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的主力军团。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暨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培育壮大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促进西藏农牧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带动农牧民就业增收,在充分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经验,结合我区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若干举措》。
二、《若干政策》主要内容
《若干举措》以自治区级及以上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在全产业链发展各环节承担的职责职能和关键作用为主线,围绕当前发展中遇见的问题,对应提出五个方面18项政策举措。一是明确激励方式和对象。该部分共2项举措,主要明确激励形式是以“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激励,激励的对象包括龙头企业、专合社(联合社)和家庭农场。二是激励龙头企业提质升级、做大做强,支持龙头企业创建、鼓励龙头企业扩大规模、支持龙头企业提质增效、支持龙头企业开拓市场、支持龙头企业创新发展、推广绿色有机发展、引导龙头企业联农带农7项举措。三是激励专合社(联合社)提质增效、联农带农,支持专合社(联合社)创建、提升效益、转型升级发展3项举措。四是激励家庭农场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支持家庭农场创建和支持家庭农场专业化发展两项举措。五是激励措施落实保障,包括开展绩效评价、严格评审兑付、严明奖补资金使用、有序推广落实4项举措。
三、《若干政策》主要特点
(一)注重事权与财权统一。支持的范围明确为自治区级及以上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自治区级及以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牧)场;并鼓励各地(市)、县(区、市)参照出台相应的措施,加大对本级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构建形成分级承担、共同发力的激励政策体系。
(二)注重培育和引育并行。明确了注册在藏并开展农牧业产业化生产经营活动,且达到西藏自治区级以上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其他省(区、市)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也可以享受该政策。
(三)注重改革与创新并举。及时贯彻落实了全面深化改革 关于“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的决策部署。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