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经丁青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丁青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共28个)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27个)
丁青县应急管理局
丁青县文化和旅游局
丁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丁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丁青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丁青县交通运输局
丁青县城市管理局
昌都市生态环境局丁青县分局
丁青县司法局
丁青县教育局(丁青县体育局)
丁青县公安局
丁青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丁青县财政局
丁青县审计局
丁青县统计局
丁青县自然资源局
丁青县水利局
丁青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丁青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科)
丁青县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局)
丁青县林业和草原局
丁青县档案局
丁青县机要保密局
丁青县机要密码管理局
丁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丁青县消防救援大队
丁青县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丁青县编译局)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个)
丁青县气象局
三、有关事项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在丁青县党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三)丁青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同时在丁青县人民政府网站、丁青县司法局公众号公布。
(四)凡丁青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当及时报丁青县司法局重新审核或备案。
丁青县司法局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