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青县人民政府
藏昌丁人社劳监告字〔2025〕第1号
丁青县醉初酒吧:
经调查:你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至2025年11月15日经营期间存在雇佣未成年人嘎松拉措(年龄:16岁、工作时间:1个月)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雇佣未成年人嘎松拉措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天内向丁青县人民政府或昌都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科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辩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至2025年12月12日,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丁青县人社局1楼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联系人:旦增拥加
电话号码:18308057066
丁青县劳动监察大队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