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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丁青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发布时间: 2025-12-12   浏览次数:   【字体:

藏昌人社监听告字〔2025〕1

丁青县醉初酒吧

经调查:你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至2025年11月15日经营期间存在雇佣未成年人嘎松拉措(年龄:16岁、工作时间:1个月)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现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雇佣未成年人嘎松拉措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行政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告知人有权要求听证。被告知人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听证申请时间为2025年12月5日至2025年12月11日。逾期未提起听证申请,将视为被告知人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地址:丁青县人社局1楼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联系人:旦增拥加          

电话号码:18308057066                                       

                     丁青县劳动监察大队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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