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青县人民政府
被行政处罚单位名称:丁青县醉初酒吧
法定代表人:泽单尼玛
地址:四川省白玉县金沙乡播欧村3组2号
公司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0324MAE1336P0X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9日接到丁青县公安局2号便民警务站关于丁青县醉初酒吧雇佣未成年人的线索。
经查明:你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至2025年11月15日经营期间存在雇佣未成年人嘎松拉措(年龄:16岁、工作时间:1个月)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未成年人嘎松拉措的笔录
2、丁青县醉初酒吧法人泽单尼玛的笔录。
3、丁青县醉初酒吧负责人冲翁志玛的笔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5年12月5日通过现场送达形式向你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藏昌丁人社劳监告字〔2025〕第1号)及《昌都市丁青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藏昌丁人社监听告字〔2025〕第1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现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雇佣未成年人嘎松拉措的违法行为,决定行政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缴纳罚款时请联系我局财务人员办理(我局电话:0895-4591881),罚款缴纳到国库。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丁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丁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丁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