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诬告陷害行为营造风清气正换届环境的公告
2026年03月23日 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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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是市县乡领导班子集中换届之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严肃换届纪律的要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纪委机关、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监察委员会《关于严肃换届纪律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严肃换届纪律的部署要求,执行好“十严禁”换届纪律规定,激励党员干部锐意进取、担当作为,保护党员干部个人名誉,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本公告所称诬告陷害,是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散布谣言、恶意举报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害、纪律处分或者法律追究、干扰换届选举、干部选拔任用的行为。重点打击以下情形: (一)捏造他人违纪违法、失职失责、作风不实等虚假信息,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恶意举报的。 (二)散布、传播换届人选政治品行、工作实绩等虚假信息、造谣诽谤、诋毁抹黑,干扰推荐考察、提名任用的。 (三)利用网络、社交群组等网络平台,编造他人“黑料”,配以虚假视频、图片扩散,混淆视听、制造舆论,诋毁他人声誉,影响民主投票意愿,扰乱换届秩序的。 (四)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罔顾事实、重复举报、恶意诬告的。 (五)受他人指使或利益诱惑,捏造候选人“不符合参选条件、存在违纪违法记录”等事实,以信访施压干扰换届的。 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诬告陷害行为露头就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狠刹“乱告状”“告黑状”歪风邪气。经调查认定构成诬告陷害行为的,根据诬告陷害者身份和造成的后果等不同情形,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者责任: (一)对于诬告陷害者为党员、公职人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二)对于构成诬告陷害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对于虽不构成犯罪,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三节第五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拘留、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 (四)对于经查构成诬告陷害行为,但情节较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公安机关采取警示谈话、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向被诬告陷害人道歉等方式处理。 对党员和公职人员因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并符合规定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及时运用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澄清正名,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澄清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引导澄清对象正确认识和对待群众监督,放下思想包袱,消除不良影响,推动履职尽责。同时,及时公开发布一批办理质量高、综合效果好的诬告陷害、澄清正名典型案例,强化震慑效应,坚决传递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的强烈信号,树立扶正祛邪、激浊扬清的鲜明导向。 依规依纪依法保障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监督权和检举控告权,对检举控告人个人信息和检举控告内容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将对换届举报线索联查联办、严肃查处,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欢迎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换届监督,正确行使监督权利,共同抵制诬告陷害歪风邪气,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线索。